原則四:尊重服務使用者的權利服務單位在服務運作和提供服務的每一方面,均應尊重服務使用者的權利。
標準 12 服務單位盡量尊重服務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務選擇的權利。
標準 13 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權利。
標準 14 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保護私隱和保密的權利。
標準 15 每一位服務使用者及職員均有自己申訴對其機構或服務單位的不滿,而毋須憂慮遭受責罰,所提出的申訴亦應得到處理。
標準 16 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妥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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