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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津貼申請須知

傷殘津貼是社會福利署為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的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嚴重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傷殘津貼的申請人無須供款及接受經濟狀況調查。

普通傷殘津貼之申請人必須:

  1. 經由衛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 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 的註冊醫生) 被審定為知覺性或混合性失聰,而失聰程度較輕的耳朵對每秒五百、一千及二千週的純音頻率失聰達85 分貝或以上,或失聰在75 至85 分貝之間而同時有其他身體殘障,如缺乏語言能力及聽音不準。
  2. 其嚴重殘疾情況將持續不少於六個月
  3. 符合下列居港規定:
    1.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2. 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 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 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4. 於領款期間,繼續在香港居留及符合離港要求;
  5. 沒有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其他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6. 並非受合法羈留或在懲教院所服刑

備註:

  1. 18 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a) 項居港七年及(b) 項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2. 在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上述(b) 項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時,如申請人在該 段時間內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學或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又如申請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地方就醫而又能提供足夠理由及文件證明其情況,社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計算有關的離港日數。
  3. 離港是指離開香港前往內地、澳門或海外國家/地區。

由即日起, 普通傷殘津貼的每月金額為$1,650。如有任何查詢, 可致電 2711 1974 或傳真2760 9442 與輔導中心當值社工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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