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公共福利金計劃受惠人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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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1年2月1日起,如果你有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在每個年度內可享有的離港寬限由240天放寬至305天#;而享有離港寬限的最短居港日數,亦相應地由90天減至60天。

即如果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60天,便可領取全年的津貼。

#如付款年度是閏年,離港寬限為306天。
(來源: 社會福利署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