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認識《殘疾人權利公約》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自2008年8月31日起在中國正式生效,並適用於本港。亦代表香港政府須採取措施,以實踐「公約」的內容,現在讓大家多認識這份公約,和聽障人士有什麼關係。
《公約》的制訂,是為促進、維護和確保全球殘疾人士(包括聽障人士在內)享有與普通人平等權利、自由及尊嚴,藉著了解公約內容,我們鼓勵更多人關注香港如何落實公約。
有興趣人士可到以下網頁下載: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普及版」
勞工及福利局 (瀏覽全文)
(一) 公約簡介例
(二) 定義與原則
(三) 公約權利的範圍
(四) 部分香港殘疾人士較關注條文
(五) 義務的承擔
本文資料引用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普及版」香港復康聯會及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出版 (2008年)
(一)公約簡介
為什麼需要《殘疾人權利公約》?
原來早於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其中已確認所有人天生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殘疾人士)。後來聯合國成員國再通過保護婦女和兒童權利的公約,提高了對婦女及兒童權利的重視。
有見殘疾人士仍受到社會歧視,各殘疾人士和代表機構努力在過去五年多,進行談判和協議,終於在2006年,《殘疾人權利公約》在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2008年5月落實施行。
公約和香港有什麼關係?
由於中國政府於2008年8月成為《公約》的第33個締約國,故此,公約亦於香港生效,這亦代表香港政府須採取措施,以實踐「公約」的內容。
公約最核心的目標是什麼?
《公約》的制訂,是促進、維護和確保全球6億5千萬殘疾人士享有與普通人平等權利、自由及尊嚴的重要里程碑。

(二) 定義與原則
殘疾人士的定義是什麼?
殘疾人士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可能阻礙殘疾人士全面參與社會。因此聽障人士亦包括在內。
《公約》建基於什麼原則?

尊重固有尊嚴和個人自主;

不歧視;

參與和融入社會;

尊重差異及接受殘疾人士是人類多樣性的展現;

機會均等;

無障礙;

男女平等;

尊重殘疾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及其獨特身份。

(三) 公約權利的範圍
《公約》共有50項條文,其中包涵蓋的範圍可分為(1)公民及政治權利,及(2)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兩大類別。
| 公民及政治權利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
- 生命權 (第10條)
- 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 (第12條)
- 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14條)
- 免於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第15條)
- 免於剝削、暴力和凌虐 (第16條)
- 身心受到完整的保障和尊重 (第17條)
- 遷徙自由和國籍 (第18條)
- 尊重私隱 (第22條)
- 參與政治及公共生活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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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 (第19條)
- 表達意見的自由和獲得資訊的機會 (第21條)
- 尊重家居和家庭 (第23條)
- 教育 (第24條)
- 醫療衛生 (第25條)
- 康復 (第26條)
- 工作和就業 (第27條)
- 適切的生活和社會保障 (第28條)
- 參與文化生活、娛樂、休閒和體育活動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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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部分香港殘疾人士較關注條文
現為大家介紹一些與香港殘疾人士較關注的條文,其特別與聽障人士相關的條文以紅色表示。
無障礙 (第9條)
殘疾人士有權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個人與社會各個層面的生活。為此,殘疾人士有權生活於一個無障礙的社會。無障礙的意義包括:
- 無障礙的建築物、道路、交通和其他室內外設施(包括學校、房屋、醫療和工作場所);
- (二) 無障礙的資訊、通信和其他服務(包括電子服務和緊急服務)。
為建設無障礙的社會,政府應當:
- 擬訂無障礙設施和服務的最低標準和規定,並落實推行;
- 確保各管業機構在其向公眾開放的建築物內,為殘疾人士提供無障礙的環境及設施,如引路徑、凸字標誌和易讀易懂標誌、手語翻譯、緊急訊息電子通告板等;
- 就殘疾人士面對的無障礙問題向持份者提供培訓;
- 提供適當的協助和資源,確保殘疾人士有機會獲得所需資訊及使用新的通信技術和電子媒體等系統;
- 重視、推廣和實施「通用設計」﹝即指盡最大可能,令產品、環境、計劃和服務均可供所有人包括殘疾人士使用而無需作出調整或特別設計﹞。
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 (第19條)
殘疾人士享有在社區中生活的平等權利,透過共融的環境,得以全面參與社區各項活動。因此:
- 殘疾人士有權選擇居所,及選擇與何人一起生活;
- 殘疾人士應獲得各種社區支援服務,融入社會;
- 公共社區服務和設施應符合殘疾人士的需要
表達意見的自由和獲得信息的機會 (第21條)
殘疾人能夠行使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
- 以無障礙模式和適合不同類別殘疾的技術,及時向殘疾人提供公共信息,不另收費;
- 在正式事務中允許和便利使用手語、盲文、輔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及殘疾人選用的其他一切無障礙交流手段、方式和模式;
- 敦促向公衆提供服務,包括通過因特網提供服務的私營實體,以無障礙和殘疾人可以使用的模式提供信息和服務;
- 鼓勵包括因特網信息提供商在內的大衆媒體向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服務;
- 承認和推動手語的使用。
教育 (第24條)
殘疾人士應在不受歧視和機會均等的情況下,享有中、小學教育、高等教育、職業培訓、成人教育和終身學習等權利,以便:
- 充分發揮個人潛能,培養自尊自重的精神;
- 充分發展殘疾人士的個性、才華、創造力、智慧和體能;
- 讓殘疾人士學習生活和社交技能。
為了實現這些權利,殘疾人士教育應具備以下適當措施,包括:
- 殘疾人士不會因殘疾而被排拒於普通教育系統之外;
- 殘疾人士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區內,入讀融合學校,並得到適合個人情況的有效支援;
- 提供學習手語、凸字和其他溝通媒介,與及定向行走等技能訓練;
- 確保以最適合個人情況的語文及交流方式,向視障、聽障或視聽障人士提供教育;
- 宣傳聽障人士的語言特性及其他殘疾人士的溝通方法。
醫療衛生與康復 (第25-26條)
殘疾人士應於所在的社區享有:
- 可達到的最高健康標準;
- 具質量的免費或費用低廉的醫療保健服務;
- 與殘疾相關的特殊醫療衛生服務,包括早期介入及識別、預防殘疾惡化等;
- 不受歧視的醫療保險和人壽保險。
為協助殘疾人士適應和康復,他們應獲得各種適合個別需要的服務和訓練,包括:
- 殘疾人士可於所在社區附近接受服務和訓練,並自願參與;
- 推動和提供切合殘疾人士所需的輔助器材和科技。
工作和就業 (第27條)
殘疾人士享有工作權,包括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的權利,並不得被奴役或被強制勞動。因此,殘疾人士應:
- 在聘用、工作條件、晉升及享有安全設施、健康及工作環境等各方面免受歧視;
- 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 享有工會權。
政府應致力採取以下措施,推動殘疾人士就業,協助他們尋找、獲得、保持和恢復工作:
- 為殘疾人士提供技能和職業輔導、就業轉介、就業培訓及持續進修等服務;
- 促進自僱形式就業,創辦合作社和社會企業等;
- 在公共部門增聘殘疾人士;
- 以適當的政策和措施,促進私營機構聘用殘疾人士;
- 在殘疾人士工作場地提供合適的輔助設施;
- 推行各類型的職業復康計劃。
政治和公共生活 (第29條)
殘疾人士應享有政治權利,這包括:
- 直接或透過自行選擇的代表,有效和全面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
- 享有選舉和被選的權利和機會;
- 作為選民,應能夠自由表達意願;
- 應有權自行選擇他人協助投票;
- 確保投票程序、設施和器材無障礙和易於明白、使用。
文化藝術和康樂體育 (第30條)
殘疾人士有權參與各項文化藝術和康樂體育活動,當局需採取措施確保:
- 文化資訊、電視節目、電影、戲劇及其他有關活動均以無障礙形式提供予殘疾人士;
- 殘疾人士有機會發展和運用自己的創意和藝術潛能;
- 殘疾人士得以全面參與主流體育活動;
- 組織和發展殘疾人士專項體育及康樂活動,並提供適當的訓練和資源;
- 殘疾人士可暢通無阻進出各文化藝術和康樂體育場所。

(五) 義務的承擔
中國是促使聯合國訂立《公約》的主催者之一,而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亦需履行《公約》締約國的各項義務,當中的重點包括:
- 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落實、保障和促進殘疾人士的權利;
- 在制訂一切社會政策和計劃方案時必須顧及殘疾人士的權利;
- 推動研究和開發通用設計的商品、服務、器材和設施,並在擬訂標準和指引方面提倡通用設計的概念。
在擬訂及施行法例和政策時,應與殘疾人士代表及其組織密切協商。

本文資料引用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普及版」香港復康聯會及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出版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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