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聽障人士相關法例]   [其他聽障人士資訊]

 

 

為確保殘疾人士與社會人士享有同樣自由及權利,香港有制訂適用於殘疾人士的法例,以下為主要的法例及簡介:

 

 

 

1. 殘疾歧視條例

《殘疾歧視條例》是保障殘疾人士(包括聽障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騷擾及中傷而制定的法例。該法例可以保障聽障人士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在以下方面免受歧視、騷擾或中傷:
-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 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或使用地方)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大律師的執業(指提供大律師見習職位和訓練等)
- 會社及體育活動
與聽障人士有聯繫的人士也在這些範圍內受到保障。

 

如果感到因聽力受損而受到歧視,可以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1. 如與工作有關,可向所屬工作機構管理層投訴。
  2. 如投訴與提供服務或設施有關,可向服務提供者投訴。
  3.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求助,該會設有一個處理及接受投訴的機制,並展開調查、以協助調解及在有需要時提供法律意見或援助。
  4. 交由法庭處理。
查詢法例及有關詳情請聯絡平等機會委員會。

 

2. 稅務條例(第112章)

納稅人如需供養殘疾家屬,而該受養人合乎申請政府傷殘津貼或有關的資格,可根據本法例申請傷殘受養人免稅額。查詢詳情可聯絡稅務局

 

3. 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

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而成立的「職業性失聰補償局」是一個獨立法定機構,為因受僱而患上噪音所致聽覺受損的人士提供補償,以及進行預防職業性失聰的教育及宣傳活動。

立法會在2010年2月已通過《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並於同年4月正式生效,把單耳聽障人士亦納入補償。除單耳受損獲得補償外,已取得補償人士但三年後如繼續從事噪音工作,聽力因而加深受損,亦可申請再次補償。另外,法例亦提高了聽力輔助器具資助金額上限至$36,000。

申請補償的資格:
1) 聽力受損方面的規定:
因從事高噪音工作而引致兩隻耳朵的神經性聽力損失程度最少達四十分貝(而至少有一隻耳的聽力損失是由噪音所致),或單耳聽力損失 - 僅有一隻耳朵的神經性聽力損失不少於40分貝,而且該耳的聽力損失是由噪音所致便可申請補償。

2) 職業方面的規定:
● 受僱於指定的高噪音工作合共最少十年,其中四類特別高噪音工作
 合共最少五年及
● 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有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於定的高噪音工作一段時間

索取申請表及查詢有關詳情,請聯絡「職業性失聰補償局」。http://www.odcb.org.hk

與職業性失聰有關的機構:香港衛聰聯會,為一個由職業性失聰工友組成的自助組織。http://www.hkoda.org.hk

 

4. 廣播管理局為電視字幕訂下的法例

聽障人士因聽力困難,在攝取外間資訊時,十分依賴視覺,在各項資訊媒體,故此對電視節目的字幕需求很大;聽廣管局為電視字幕定下法例,內容如下 :

(a)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本港二間電視台(亞視及無線)提供廣東話頻道免費電視節目時必須為以下節目提供中文字字幕﹕

  • 所有新聞報導、時事節目、天氣報告及緊急公告
  • 所有於黃金時間(晚上七時至十一時)播出的節目(除非節目受到技術限制,例如現場直播或衛星廣播的節目,以致無法提供字幕。)

(b)由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在英話頻道方面為所有新聞報導、天氣報告、時事節目及緊急公告,以及每星期兩小時以青少年為對象的具教育意義英語節目,提供英文字幕。

 

5.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自2008年8月31日起在中國正式生效,並適用於本港。這亦代表香港政府須採取措施,以實踐「公約」的內容。

《公約》的制訂,是促進、維護和確保全球6億5千萬殘疾人士享有與普通人平等權利、自由及尊嚴的重要里程碑。

殘疾人士的定義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可能阻礙殘疾人士全面參與社會。因此聽障人士亦包括在內。

《公約》建基以下原則:

  1. 尊重固有尊嚴和個人自主;
  2. 不歧視;
  3. 參與和融入社會;
  4. 尊重差異及接受殘疾人士是人類多樣性的展現;
  5. 機會均等;
  6. 無障礙;
  7. 男女平等;
  8. 尊重殘疾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及其獨特身份。

公約權利的範圍
《公約》共有50項條文,其中包涵蓋的範圍可分為(1)公民及政治權利,及(2)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兩大類別。

認識更多公約內容

瀏覽全文 勞工及福利局網頁
普及版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普及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