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確保殘疾人士與社會人士享有同樣自由及權利,香港有制訂適用於殘疾人士的法例,以下為主要的法例及簡介:
如果感到因聽力受損而受到歧視,可以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申請補償的資格:
1) 聽力受損方面的規定:
申請人兩隻耳朵的神經性聽力損失程度,均須最少達40分貝,而最少有一隻耳朵的聽力損失是由噪音所引致。
2) 職業方面的規定:
受僱於指定的高噪音工作合共最少十年,或從事其中四類特別高噪音最少五年及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有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於指定的高噪音工作。
索取申請表及查詢有關詳情,請聯絡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
(a)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本港二間電視台(亞視及無線)提供廣東話頻道免費電視節目時必須為以下節目提供中文字字幕﹕
(b)由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在英話頻道方面為所有新聞報導、天氣報告、時事節目及緊急公告,以及每星期兩小時以青少年為對象的具教育意義英語節目,提供英文字幕。
《公約》的制訂,是促進、維護和確保全球6億5千萬殘疾人士享有與普通人平等權利、自由及尊嚴的重要里程碑。
殘疾人士的定義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可能阻礙殘疾人士全面參與社會。因此聽障人士亦包括在內。
《公約》建基以下原則:
公約權利的範圍:
《公約》共有50項條文,其中包涵蓋的範圍可分為(1)公民及政治權利,及(2)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兩大類別。
瀏覽全文 勞工及福利局網頁
普及版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普及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