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城中熱傳一段WhatsApp對話,有年輕人用WhatsApp向僱主辭職,並要求翌日即走及追索上半個月薪金。事實上,根據《僱傭條例》,不論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合約時,只要合約是連續性合約*,都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隨著智能電話的普及,愈來愈多人以WhatsApp及WeChat作為上司及同事溝通的媒介。即使如此,僱員以WhatsApp或WeChat通知辭職,事後也有責任補回正式辭職信,讓人事部作紀錄,避免被當作曠工處理。
另外,《僱傭條例》並沒有區分「全職」或「兼職」僱員。僱員無論獲聘用的職位名稱是全職僱員、兼職僱員、散工還是替工,只要合約是連續性合約*,均受以上勞工條例保障。
如僱主或僱員於終止僱傭合約事宜上引起爭議,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勞工處會為勞資雙方提供調解服務。如經調解後,雙方仍未能達成協議,申索人可向法庭尋求仲裁。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僱傭情況 |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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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內 |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 | 無需通知期 | 無需代通知金 | |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 終止合約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月數/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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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 不少過7天通知 | |||
無試用期/在試用期之後 |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 ||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 不少過1個月通知 |
參考資料: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終止僱傭合約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