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以為即使離職通知期不足,也可以年假來填補。不過,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 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
在離職通知期內放有薪年假,是否需要補回通知期?
其實是需要的。根據法例,離職通知期開始後,除了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外,僱員必須如常上班,僱主 有權不讓僱員請假,並可以「通知期不足」為由,要求僱員補償代通知金或延長通知期(補代通知金 是不用對方同意,而延長通知期則須雙方同意)。
若僱員離職時,僱主仍有欠僱員年假或補假,法例規定僱主必須以相等日數的工資補償給離職僱員, 此假日補償金必須連同該僱員最後一期工資發放。
舉例說,如果僱員想提早10 天離職,就須補償10 天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給僱主;相反若僱主欠僱員10 天假期,亦須補償10 天假日補償金給僱員。由於以上兩項數目可互相抵觸,故出現假期可以代替通知 期的錯覺。而事實上,通知期只能以代通知金抵償,法例是不容許以假期代替通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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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